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41997********,汉族,初中文化,籍贯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现住南充市嘉陵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1时36分许,张某某酒后驾驶川******小型汽车行驶至蓬溪县赤城镇顺东街处时被执勤民警挡获,执勤民警对张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81mg/100ml、89mg/100ml,遂将其带至蓬溪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两支,经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乙醇含量鉴定为:88.1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