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山东省诸城市人,群众,务工,户籍地山东省诸城市**镇**村**号,现暂住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2时4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潍坊高新区**城辣炒鸡背饭店内,与同事房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期间张某某使用拳头将房某某头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房某某之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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