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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二部刑不诉〔2020〕Z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301964********,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住陆丰市**镇**村委会**村**新区**巷**号。于2019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7年12月份,将自己向村民王某某租用的“老厝”进行改装后置放一储油罐,2018年2月,以每吨低于市场价格7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黄某某赊账购买了25吨无合法手续0号柴油,储存在向王某某租用的“老厝”储油罐,准备用于自己运输的客车;后来给自己的大巴加注了1300升,剩下的23.63吨于2018年3月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检验鉴定,该柴油中,硫含量、水分GB 252-2015《普通柴油》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经陆丰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柴油每吨定价3450元,总价格人民币81523.5元。

经本院审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非法经营柴油,用于自己运输的客车,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属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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