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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书(朱某某骗取贷款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鞍东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196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鞍山*公司*,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单元**号。因骗取贷款嫌疑,于2017年11月21日被鞍山市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骗取贷款罪,经本院批准,2017年12月4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提起公诉。2020年8月3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不应作为犯罪处理为由,建议我院撤回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决定撤回起诉。2020年12月8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27日,*公司*朱某某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鞍山市分行提出支用500万元人民币贷款申请,并提交了虚假的该公司与鞍山*公司镀铜钢纤维购销合同和与海城市*公司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贷款期限一年。朱某某偿还银行11个月利息,后银行找其还款,朱某某暂无经济能力偿还、拒不接听银行工作人员电话。银行工作人员报案后,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向银行偿还全部贷款。

本院认为,朱某某上述行为,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朱某某不起诉。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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