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汉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4324271966********,经商,户籍所在地:石门县宝峰开发区**宿舍区,住石门县**街道**商住楼**室。2010年4月28日、2011年7月26日因赌博被石门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4月4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取保候审。同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分别由石门县公安局、石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4日、2019年12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23日、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2019年11月24日、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石门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等人自2006年以来,无视国家法律,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擅自采挖位于石门县**街道办**社区*组**山上社区居民共同所有的山砾石矿产资源,在2012年5月16日国土部门对青龙取土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2年11月26日石门县林业局对李某乙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行政处罚后,李某乙仍强行开采,强占集体巨额财产,且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对阻碍自己开采的政府工作人员及老百姓辱骂、殴打、恐吓。2015年3月9日,李某乙又先后邀龚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另案处理)入伙,明确其妻子杨某某为财物总管,还利用王某乙等人黑社会的影响力,威慑举报群众。国土主管部门自2015年9月9日多次书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李某乙等人仍不予理会,擅自强行非法开采山砾石资源予以贩卖,直至2018年3月被政府强制关停。经鉴定:2008年至2019年4月期间,李某乙取土场取土数量共计89.20705万立方,登记的收入金额为630.98415万元。
另查明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三兄弟长期以来,在石门县**街道办**社区持强凌弱,多次欺压周边百姓,对当地群众进行威胁、恐吓、殴打,致使群众敢怒不敢言。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门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3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