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牙克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大众牌灰色小型轿车,在牙克石市胜利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妇幼保健站门前处时,被牙克石市公安局交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7.12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血液中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且未发生交通事故,并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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