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尤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现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宝塔134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乡**村**号)。2008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其妻子苏某某在尤溪县**城镇文公大饭店附近的小吃店内吃饭,期间林某某喝了一些酒。同日20时许,林某某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后载苏某某从小吃店往城关镇方向行驶,行经城关镇西门中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同日20时36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尤溪县总医院进行血样提取,该血样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4.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委托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苏某某的证言;4.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闽晟蓝司鉴所[2019]醇鉴字第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34.85mg/100ml,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尤溪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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