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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书(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尤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住福建省三明市**镇**号楼**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坂面后玉田老家独自喝了一些酒。当晚23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闽******号小型轿车,沿尤溪县第一中学往尤溪县人民法院方向行驶,行径解放路宝塔路段,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由曾某某驾驶的闽******号小型轿车发生两车追尾碰撞的交通事故。次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尤溪县总医院进行血样提取,该血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03mg/100ml。同年1月15日,经尤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委托书、提取陈某某静脉血样照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现场测试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闽广信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09.03mg/100ml,具有自首等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尤溪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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