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涉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6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镇**村**组**号。2010年6月21日,因犯行贿罪被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罪,经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被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罪,经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郭某某与江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7日作出(2012)涉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江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郭某某借款135000元及其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4倍计息,自2012年9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判决书生效后,郭某某向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3)涉执字第75号,在执行过程中江某甲拒不履行判决,涉县人民法院对其作出拘留决定,给其送达报告财产令,其也拒不申报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当前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2017年11月17日涉县人民法院以江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将该案移送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现查明犯罪嫌疑人江某甲在该案诉讼及执行过程中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资金交易频繁,并有大额资金往来,有能力履行判决而拒不履行,也拒不申报当前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江某甲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7日作出(2012)涉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江某甲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郭某某借款135000元及其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4倍计息,自2012年9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判决书生效后,郭某某向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3年4月2日涉县人民法院向江某甲送达执行通知书,江某甲拒不履行判决。2017年5月23日涉县人民法院向江某甲送达报告财产令,江某甲拒不报告财产。涉县人民法院对其作出拘留决定但未实际执行。2017年11月17日涉县人民法院以江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将该案移送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9年7月19日江某甲被无锡市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7月29日江某甲委托江某乙一次性给付郭某某17.9万元,郭某某申请执行江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日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江某甲未履行涉县法院(2012)涉民初字第707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涉县法院下达财产报告令后也未报告财产,涉县人民法院对江某甲作出拘留决定但未实际执行,江某甲被涉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委托江某乙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已执行完毕。江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甲不起诉。
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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