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涉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2195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镇**村**组**号。2017年12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2日本院不批准逮捕,被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被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瑞金,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219800921321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镇**村**号楼**单元**室。2017年12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2日本院不批准逮捕,被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被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苏彦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4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219680405321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镇**村**组**号。2017年12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2日本院不批准逮捕,被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被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海峰,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江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下旬至2017年12月11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经营“比特币”机挖矿生意,为获取高额利润,让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帮其改装电表线,人为使电表走字速度变慢,盗取电力资源,其共计用电13464度,除去已缴纳的2590元电费,所盗电量价值8437元。
2.2017年10月底至2017年12月11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在更乐镇“九峰山”路口厂房内经营“比特币”机挖矿生意,为获取高额利润,在明知赵某某偷电的情况下,从赵某某使用的变压器处私接电线,盗取电力资源,其共计用电12144度,除去已缴纳的2000元电费,所盗电量价值7945元。
2018年1月12日被不起诉人均已将相关电费退缴。
本院认为,赵某某、江某某、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赃补缴电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江某某、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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