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年8**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1********6014,汉族,高中毕业,平煤集团**矿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区,住平顶山市**区**社区**号楼**单元*号楼**,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同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23时40分,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驾驶沪AF**轿车下班回家。2020年7月30日23时53分许,其沿大香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十一矿铁路立交桥路段时,撞住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某,致刘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牛某某在现场拨打110、120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2020年9月4日牛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预防和处理大队认定,牛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牛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近亲属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被害人近亲属已经收到保险公司理赔款56万余元。
本院认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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