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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03********2510,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住河南省叶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别克牌小型轿车,在叶县广安路与玄武大道交叉口处路段挪车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系酒后在道路上挪车,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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