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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一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5418,汉族,初中文化,河南**木业有限公司经理,住河南省郑州市**大道****社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22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豫******号奔驰牌小型轿车,沿叶县叶舞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城关乡堰口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12mg/100ml。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董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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