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五检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1821989********,汉族,高中文化,系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林场**队员,住运**属楼**单元**室。2019年8月17日,因涉嫌诈骗被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6日、2020年3月3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侦查机关侦查认定:
1、敲诈勒索案
2014年12月徐某某在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处借款20万元钱,月利息五分,于某某直接扣除当月利息,只交给徐某某19万元钱。期间徐某某一直给付月利息1万元,还款一年多时间,累计还款12万余元。2015年6月份于某某承接徐某某位于团结**村**场院内铺设水泥板的工程,工程结束后徐某某无法给付工程款,于某某将工程款变为欠款,签订626360元钱的欠条,利息按照银行利息计算。随后徐某某无力还款,2016年3月于某某以算错账为由,不让徐某某离开,强行要求徐某某出具一张10万元钱的欠条,徐某某迫于无奈只能签订。2016年3月于某某得知沈阳一名男子刘某某拖欠徐某某粮款13万元钱,于某某让李某某开车拉着徐某某、于某某到沈阳索要欠款,到达沈阳后,徐某某联系不上刘某某,于某某以为徐某某骗他,在车上殴打徐明两耳光,打了徐某某一拳,事后徐某某又联系上了刘某某,四人见面后,刘某某还款1万元现金,于某某要求刘某某出具欠条12万元欠条,并将欠条据为己有,回到五市后徐某某多次找于某某索要,于某某拒不归还,徐某某给刘某某打电话索要欠款,被于某某知道后,于某某将其找到公司,打了徐某某几耳光。2016年10月于某某在电话里以借用的名义要用徐某某的铲车(新购买价格为7万元钱),徐某某同意后,于某某指使王某某到徐某某晾晒场开走徐某某铲车,一个月后徐某某找于某某索要铲车,于某某以徐某某还欠自己钱为由,拒不归还徐某某的铲车,现徐某某的铲车已被于某某卖掉。2016年11月于某某给徐某某打电话说自己亲属需要煤烧,要在徐某某的晾晒厂拉走一点,徐某某当时未在家中,以为于某某也就拉走几吨,于某某指使王某某到徐某某晾晒厂,实际拉走煤炭达70余吨,价格5万余元。2016年12月于某某为索要欠款,要求徐某某将团结镇**村的**处房产,过户到徐某某同村村民孙某甲与于某某共有名下,徐某某迫于无奈只能同意于某某的无理要求,并签订过户协议,事后于某某以此为要挟,逼迫徐某某还款10万元钱。
2、强迫交易案
2014年春,孙某乙替朋友赵某某担保在于某某处借款5万,赵某某借款后逃跑,于某某将这5万元钱算在孙某乙身上,扣押了赵某某抵押的谷王收割机,还将孙某乙的黄豆卖掉用于抵债,价值8万余元。2015年夏季孙某乙给母亲治病,又在于某某处借款5万,并许诺到期还款10万元,使用自己16.5垧土地作为抵押(位于**乡**村)。随后孙某乙无法偿还10万欠款,于某某、王某某经常打电话骚扰孙某乙,期间孙某乙陆续还给于某某欠款4万余元,于某某还强迫要求孙某乙三天或者五天定时到其公司报道,孙某乙无法忍受跑回**乡,于某某指使王某某、袁某某到孙某乙家中找到他,并威胁说不还款就卖掉孙某乙的收割机。孙某乙迫于无奈提议将土地承包出去用于抵债,于某某不同意孙某乙自己将土地承包给别人,并跟孙某乙说已经替他联系好土地承包者了。2017年3月于某某开车拉着孙某乙到了**乡**村的刘某甲家,要求孙某乙将13.7垧土地承包给刘某甲,并签订长期合同,孙某乙不同意,于某某要踢孙某乙,没有踢到,又将孙某某乙叫出屋外对孙某乙说“你不还钱,还不签合同,你他妈想咋地,你要是不签我就整死你”。孙某乙被迫签署了土地承包合同,事后于某某将26万元土地承包款全部扣押,用于顶账。孙某乙累计还款给于某某38万余元。
3、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案
2013年10月闻某某在于某某处借款6万,于某某让闻某某出具一张8万元钱的欠条,对闻某某说多出的2万元钱是一年的利息,签完欠条后,又改口说2万元是三个月的利息(相当于月利息1毛)。闻某某陆续还给于长海2万3千元钱。期间于某某多次找到闻某某要求其还款,发现闻某某无力还款后,于某某在2014年1月的一天上午9时许,指使王某某开车将闻某某带到于某某所开的**宾馆,逼迫其找别人借钱还于某某,闻某某表示大过年的找不到人借钱,于某某打了闻某某三、四十个嘴巴子,一直到下午5时许才让闻某某离开,于某某非法拘禁闻某某时间长达8小时。2014年1月于某某得知闻某某还欠别人钱,就指使王某某将闻某某家(五大连池市**家园)的门锁换掉,并且不给闻某某钥匙,目的是看住闻某某的房子,不能让别人将弄走闻某某的房产用于抵债,期间王某某与袁某某曾在闻某某家居住,严重影响闻某某的生活,闻某某迫于无奈只能寄宿在朋友家中一星期左右,直到闻其武借来1万元钱还给王某某,闻某某才能回家居住。期间于某某还要求闻某某的姨夫王某甲,替闻某某还款3万元钱。2014年2月早上9时许,于某某指使王某某将闻某某带到于某某所开的**宾馆一间房间内,于某某让闻某某跪下,并使用苍蝇拍抽打闻某某的脸部,逼迫其签署空白欠条,闻某某不同意签,于某某就使用苍蝇拍打,拘禁时间长达8小时,于某某看闻某某始终拒绝签字,才放闻某某离开。2014年4月于某某指使王某某跟着闻某某到五大连池市**砂石,看一看是否有钱款到账,可以用于还款给于某某。期间于某某给王某某打电话问是否拿到钱了,王某某说没有拿到钱,并告知了于某某具体为止,过了一会于某某来到了**砂石公司,进屋就开始打闻某某耳光,闻某某还手后,王某某上前将闻某某拽倒,二人开始用脚踢闻某某身上,被**砂石老板刘某乙拉开,于某某先让王某某离开,于某某在路边捡起一个柳树条开始抽打闻某某的嘴部,边打边说“让你不还钱”,打了十多下后于某某被刘某乙劝离。2014年4月上午9时许,于某某指使王某某在闻某某家附近将闻某某截住,将某某武带到五大连池市客运站对面一家小旅店内(后经现场查勘及指认为**旅店),于某某指使王某某将闻某某的手机扣留,不让闻某某与外界联系,等候于某某回来处理,期间王某某一直看守闻某某到下午5时许,于某某一直未归,王某某才放闻某某离开,此次于某某、王某某非法拘禁闻某某达8小时。2014年9月于某某让闻某某为其在**乡的晾晒场工程铺设水泥地面,并许诺工程款可以抵消欠款,闻某某干完工程后,闻某某核算于某某应付工程款18万余元,于某某以闻某某还欠他钱为由,未给某某武结算工程款。闻某某及其姨夫王某甲累计给付于某某欠款6万3千元钱,于某某拒不支付闻某某工程款18万元余元。闻某某合计给付于某某欠款24万余元。于某某、王某某累计非法拘禁闻某某达24小时以上并伴有殴打、辱骂等行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 2014年至2016年间,徐某某因收购粮食及合作社建设改造与于某某产生借贷关系。2014年10月一天,于某某(另案处理)给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打电话让袁某某驾车同去团结镇徐某某的住处,到徐某某住处后,于某某向徐某某索债,袁某某在屋外吸烟没有进入室内。
2. 2014年至2015年间,孙某乙因担保和母亲治病向于 借款。2014年的一天,因于某某无法联系到债务人孙某乙,指使王某某到五大连池市**乡找孙某乙。随后,王某某(另案处理)即找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一同驾车前去,找到孙某乙后,王某某告知孙某乙给于某某回电话,王某某与袁某某驾车回到五大连池市区。
3. 2013年10月,闻某某因用钱向于某某借款。后因不能偿还,2014年1月一天,于某某指使王某某找闻某某索债,并指使王某某将闻某某家的门锁换掉在闻某某家居住。期间,王某某给朋友袁某某打电话让其来陪自己,后袁某某陪王某某在闻某某家居住一夜 ,第二天早离开。
2019年8月16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徐某某、孙某乙、闻某某的陈述,杨某某、孙某丙等人证言,于某某、王某某供述和辩解,有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黑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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