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至3月份,覃某某在贺州市注册了1家公司,即广西贺州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并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私章、对公账户银行卡及相应的U盾卖给廖某某,得款250元。覃某某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获利的主观目的,实施了注册企业营业执照等材料并卖于他人,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证件管理秩序,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案发后覃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鉴于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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