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327199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工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街**号,现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经东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驾驶车辆行驶至东明县**镇**村北的****有限公司西北处的南北路上时,张某某为了浇地在该路上铺设水管并两边放置木棍挡住了过往车辆,张某某和被不起诉人郭某因此发生吵骂,吵骂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郭某把张某某推倒在地,致使张某某第1、2、3腰椎左侧横突骨折,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被不起诉人郭某已赔偿张某某12万元,与张某某达成和解,签署了和解协议书,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并已赔偿被害人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