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蔡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乡**村**号,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社区**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5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不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经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5日、7月31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7月3日、8月3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某某某从2019年3月初开始以冒充军警采购物资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当月16日以该方式诈骗被害人张某某丽人民币280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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