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21964********,汉族,大专毕业,原籍河南省巩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户籍所在地,洛阳市**中心职工, 无前科。2019年7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年7月13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22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C6****五羊本田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到洛阳市定鼎路唐宫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血液乙醇含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案件移交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液(尿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检验结论告知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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