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21964********,汉族,大专毕业,原籍河南省巩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号楼**单元**室,现住户籍所在地,洛阳市**中心职工, 无前科。2019年7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年7月13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22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C6****五羊本田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到洛阳市定鼎路唐宫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血液乙醇含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案件移交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液(尿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检验结论告知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