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913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0时2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豫******号北京牌小型汽车,沿叶县叶舞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叶舞路V秀KTV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7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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