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梧州市长洲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贺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2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1年1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贺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6月以来,罗某甲(已判刑)在没有取得河沙开采许可证的情况下,由黄某某出采沙船和运输船,雇佣叶某甲、叶某乙等人使用采沙船、运输船在贺州市八步区**镇**村**河道开采河沙大约6000立方米的河沙,价值大约50万元,罗某乙(已判刑)在明知罗某甲、黄某某非法开采河沙的情况下,帮助其向贺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搅拌站等销售河沙价值达11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贺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体现于黄某某是否主观明知罗某甲非法采砂以及黄某某与罗某甲是合伙还是仅为罗某甲雇佣的普通工作人员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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