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二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2196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号,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大道***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普洱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9日被普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0日交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本案由普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移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0日交我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普洱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持有的两块象皮和一块象骨,是黄某某十多年前至西双版纳州勐腊县与老挝接壤的边界上一条街向不知名的摆摊人以400元的价格买的,为给他人看病配药时,配上野生动物制品出售获利。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块疑似象皮制品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长鼻目象科亚洲象属亚洲象,价值571元。一块象骨未知来源,已返还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黄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犯罪行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普洱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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