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下岗工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区,住**区**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11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左某某于2016年8月18日在庆阳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庆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左某某担任公司法人;下设副经理:高某某、石某某、郭某某;先后有讲师:丑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工作人员:赵某甲、赵某乙、孙某某、段某某。左某某采取讲师讲解、带领会员赴异地考察学习等形式鼓励会员发展下线、组织层级进行返利。庆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分为四种经营运作模式:“合伙人基金”模式、“会员制”模式、公司“原始股”、“封坛酒”,以高额回报诱骗群众以缴纳现金或银行转账至左某某本人账户下等方式购买**公司产品。2016年8月18日至2017年5月期间,左某某,高某某、石某某、郭某某、丑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孙某某、段某某等人向贺某某、王某某、罗某某等49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74.7万元。
2019年8月20日经成都永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四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6月-2017年7月收到左某某个人账户转款6784200.00元,实际收到资金622925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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