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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岚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001976********,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案发时系巨峰镇**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住岚山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6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到位于日照市岚山区**镇**村的丁某某家中咨询办理低保问题,双方发生矛盾后相互殴打,致双方均受伤。经法医鉴定,丁某某右侧鼻骨、上颌骨额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张某某颅内出血构成轻伤一级、鼻骨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丁某某电话报警,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7月30日,张某某与丁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双方相互谅解,均建议不再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丁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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