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626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镇**批发部,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3月1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邹某某。
本案由商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8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商都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何某某在没有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在2017年一月份至三月份期间和侯某某购进两次食盐,第一次购进33吨(每大袋含50小袋,每小袋500克),购进价格为每大袋68元;第二次购进32.5吨(每大袋含50小袋,每小袋400克),购进价格为每大袋50元。生产厂家均为**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何某某将购进的食盐分别按每大袋75元、50元不等的批发价销售给商都县各大超市和小卖部,其中**盐务管理局扣押了28.78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商都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