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当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5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安徽省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转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8月27);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7月24日至2020年8月7日)。
当涂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1月份,徐某某伙同戎某某以“2012年第九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挂钩项目”中,以部分建筑垃圾填埋地下,上面盖黄土的换填方式不认可为由,先后两次到该工地,以言语喝令停工的方式阻碍施工,造成工程停工数小时。被害人吉某某迫于工程完工时间压力,为避免戎某某、徐某某以此事继续前来阻碍施工,后向戎某某、徐某某询问解决方案。徐、戎经商议后,向吉提出拿6万元钱用于解决此事。吉迫于压力同意拿5万元,并于2016年11月21日,在戎某某家中支付给徐、戎二人5万元。徐分得3万元,戎分得2万元。公安机关认定被不起诉人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当涂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本案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戎某某具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与犯罪构成要件不符,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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