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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丘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检四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住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3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丘某某因环保需要被当地政府要求将位于上杭县蛟洋镇崇头村村中心的养猪场搬迁至该村“东山下”山场进行重建。在已办理林地占用许可证及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间雇请工人采伐时,为道路运输方便,指使工人越界砍伐林木,致使部分林木被滥伐。经上杭县鸿和林业评估咨询中心鉴定:被滥伐林木立木蓄积44.0294立方米,为一般用材林。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丘某某于2020年3月4日主动向上杭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

本院认为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滥伐林木主观恶性较小,所实施搬迁项目系民营养殖业,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自愿缴纳生态恢复补偿金,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丘华辉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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