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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漳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漳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4281976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漳县城关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漳县,住甘肃省漳县****路33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14日被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柴亚龙,甘肃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向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20年7月29日撤回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甘肃省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月21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酒后驾驶甘J7****号小型客车行驶至漳县**超市门前路段时,被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55.1mg/100ml。本案提起公诉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证据发生变化,导致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余某某不起诉。

 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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