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漳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22428198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漳县,现住甘肃省漳县**乡**村**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6月2日被漳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杨国民,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酒后驾驶自己的号牌号码为甘J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家中出发到漳县**乡派出所寻找所长,因所长不在,又驾驶自己的二轮摩托车前往**乡政府,当其行驶至**乡**村路段处时,与停靠在路边的张某某驾驶的甘JM****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造成一起交通事故。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1.89mg/l00m1。经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犯罪后已取得对方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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