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永检刑不诉〔2020〕Z143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9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区**幢**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移送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20日退回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20日该局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9月份,犯罪嫌疑人兰某某在QQ群发布虚假的电脑售卖消息,于2019年11月2日和11月5日骗取被害人杨某某4600元电脑钱和200元快递费,共计4800元。兰某某收到钱后用于日常开支,因被害人杨某某多次催货,兰某某退还100元后断绝与被害人的联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兰某某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一方面,从双方关于电脑交易的过程来看,兰某某与被害人先后经过两次磋商才达成买卖的合意,随后被害人才转款,难以认定兰某某在收到被害人货款前就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另一方面,兰某某从一开始是否虚构了电脑出售的信息,结合二人是通过观看兰某某游戏直播的认识经历,可以推断兰某某本人应该有电脑,但其欲出售的电脑是否真实存在,兰某某称其已将电脑转手出售而不知去向,也无法提供电脑的购买凭证等有效信息,故现有证据无法查实其欲出售电脑的真实性。综上,现有证据既不能认定兰某某有虚构电脑出售信息的行为,也不能认定兰某某在收到被害人货款前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足以认定兰某某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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