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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邯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马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邯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88********,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镇**村**号,住户籍地。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19时许,被不起诉马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相约,在邯郸市邯山区**街与**街交叉路口西行20米路北**饭店喝酒时,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打架,被不起诉马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打伤。经法医院鉴定:李某某构成轻伤二级;马某某构成轻微伤。 

2019年9月25日,被不起诉马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不起诉马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履行。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表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主动投案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从轻处理不致再次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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