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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邯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张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邯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是132233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广宗县冯家寨派出所,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大街**公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邯山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一次退回邯山区公安分局补充侦查,邯山区公安分局于2020年9月2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邯山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许某某(被不起诉人爱人,另案处理)安排他人(身份未核实)在江苏省昆山市等地旅馆、路边等场所张贴招嫖名片,以提供性服务上门服务为由电话联系被害人,引诱被害人上钩,随后以支付嫖资、保证金、押金等各种费用的方式实施电信诈骗两起,诈骗79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邯山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电信诈骗犯罪有且只有一个间接证据,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许某某共同实施了电信诈骗行为无充分证据支持,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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