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2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乡**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被不起诉人姚某甲因姚某乙在家族老宅基上建房,遂去阻止。在阻止过程中发生打架,被不起诉人姚某甲用砖头将姚某乙头部打伤,并且打架过程中导致姚某乙腰部受伤。后经司法鉴定,姚某乙损伤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姚某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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