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上午9时30分许,在魏县东代固镇东代固村小广场,被害人汪某某因向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索要装修款一事两人发生争执,引发打架,打架过程中,王某某持铁锹将汪某某右臂打伤,经法医学鉴定,汪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王某某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就民事部分和被害人达成了和解,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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