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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7时许,被不起诉郭某某驾驶冀D**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大牙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魏县车往镇栗庄村路口时未确保安全,将刘某某驾驶的自行车撞倒,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不负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一方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一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且与被害人方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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