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7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镇**村**号,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1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1日22时30分,被不起诉人苗某某酒后驾驶冀D**小型面包车在魏县洹水大道与梨乡大街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苗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1.1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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