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乡**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因没有社会危害性,本院不批准逮捕,5月31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朱某某在路上因别车一事,朱某某开车追陈某某至魏县仕望集乡陈庄村西北路口,下车后与陈某某发生争执,引发打架,在打架过程中陈某某将朱某某打伤,经邯郸爱眼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朱某某的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图、调解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抓获证明等;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邯郸爱眼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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