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91957********,汉族,中专文化,临漳县**局退休干部,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镇**街**胡同,现住原籍,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8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邯郸市魏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4月份,王某甲、崔某某、蒋某某隐瞒自己的能力,对外宣称能为他人办理退休手续,王某乙委托王某甲办理两个人的退休手续并交给王某甲36000元,王某甲将其中20000元以委托办理退休手续的理由交给崔某某、蒋某某,后崔某某称无能力办理退休手续,崔某某、蒋某某于2018年5月21日将所收王某甲的20000元退还给王某乙。
经本院审查并要求魏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魏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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