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77********,汉族,中专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大街**胡同**号内**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照电动四轮车在魏县魏城镇礼贤北街与长安大道交口南200米处被执勤民警例行检查时发现,后经对被不起诉人段某某血液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9.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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