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981********,汉族,初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乡**村**号内**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1时35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D**小型轿车在龙乡大街与科教路交口处被执勤民警例行检查时发现,后经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8.69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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