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0********,汉族,大学本科,商业、服务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大街**号,住原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房某某在魏县华城生态园饭店吃完饭后,在饭店门口碰见牛某某,因李某某与牛某某两人认识,李某某提出要送牛某某回家,但双方却产生言语争执后发生打架,牛某某被李某某、房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牛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之规定。因本案发生在朋友之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并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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