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超载的冀D**重型自卸货车沿魏县常泊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后王村小学门口时未靠道路右侧行驶,将前方行人王某某撞到,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经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王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超载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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