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9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1时许,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魏县长安大道和礼贤北街交叉口发现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冀D**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后对罗某某进行酒精检验鉴定,其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95.205mg/100ml。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