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94********,汉族,高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乡**村**号,现住魏县**小区**号楼**楼**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翟某某与刘某某(另案处理)在魏县第七中学门口因借款一事产生分歧,后引发二人打架。期间翟某某打电话叫来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随后翟某某、李某某用砖砸、脚跺将刘某某打伤。打斗中,刘某某跑到“味其美”饭店拿出一把菜刀将李某某左胳膊砍伤。经鉴定,刘某某横突骨折,属轻伤二级。李某某伤情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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