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90********,汉族,高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乡**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29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申某甲在大辛庄乡樊村东地修路时,樊村村民李某某领将路基铲断,申某甲和其家人申某乙、申某丙与李某某领发生了争执并引发打架。被不起诉人申某甲用脚在李某某领腹部跺了几脚,致李某某领左侧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李某某领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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