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现住原籍,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7月12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5日,被魏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查处违法占地案件中发现,自2011年以来,陈某某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批准擅自在魏县双井镇双南村村东南违法占用耕地15.47亩用于建设魏县双南新民居,建成4栋14层住宅楼、2栋13层住宅楼。经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邯郸市中正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魏县双南新民居进行价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17575283元。
另查明,陈某某已足额缴罚没款17575283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无犯罪前科,系初犯,足额缴罚没款,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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