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号,现住魏县**小区**号楼**门。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平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梁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经土地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北皋镇北街村和李谢庄村耕地10.83亩用于商品房开发。现所建商品楼已完工,该土地遭到严重毁坏,无法复耕。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向政府缴纳各项程序性款项25,719,120.0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所占用的耕地数量刚达刑事立案标准且符合土地项目规划,具有向政府缴纳各项程序性款项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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