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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80********,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5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D**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魏县龙乡大街与科教路交叉口处,被魏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大名县中医医院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酒精检验鉴定报告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1.67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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