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5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D**小型轿车行驶至魏县丛峰线与大牙线转盘西行400米附近,被魏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大名县中医医院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酒精检验鉴定报告鉴定,张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6.7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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