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饮酒后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在魏县南双庙镇政府南行2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检测,姜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8.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小飞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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