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73********,汉族,初中文化,商业、服务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被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邯郸市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8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其亲戚赵某某与被害人任某某两方的婚姻纠纷,刘某某在魏县双井镇南桥南将任某某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任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任某某达成和解,并已赔偿被害人任某某的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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